陸軍新編第四軍(簡稱新四軍)第一支隊于1938年1月正式成立,司令員陳毅,副司令員傅秋濤,下轄一團、二團,共2300余人。同年6月,由皖南進人蘇南茅山一帶,在鎮江、句容、金壇、丹陽等地區開展敵后抗日游擊戰爭,創建抗日根據地。
日軍的燒殺搶掠,嚴重破壞了抗日根據地的經濟和民生。為了加強抗戰力量,減輕人民群眾的生活負擔,陸軍新編第四軍第一支隊司令部、政治部及時頒布了關于減輕租息辦法的布告。通過減輕租息,讓人民群眾得以喘息,鞏固了抗日民族統一戰線,促進了抗日根據地的建立。
陸軍新編第四軍第一支隊司令部、政治部布告 常州市檔案館館藏 共1件1頁
檔案內容:
陸軍新編第四軍第一支隊司令部、政治部布告 字第◇號
查自全面抗戰發動以來,農工業各項生產所受損失甚大。因此影響人民生計,無法維持。茲為使本縣民眾加強抗戰力量,減輕生活憂慮起見,特擬定減輕租息辦法如下:
一、田租、地租、利稻概照原訂租額,減低二成半交納。
二、如收成特別荒欠者,得由主佃雙方會同鄉保長及農民抗敵協會,按照當地情形斟酌再減之。
三、災區內之災民(指公路附近而言),租稻尤須特別減折,利息全免。
四、平常借款利息,須按照政府規定年利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
五、地主不在家,租稻由地主托人代收者,一律拒絕,所有該田本年租稻,按照折準成數由原佃戶保管之,但須得該處鄉保長之擔保。
六、凡本年所借米稻利息及放稻債麥債者,亦以按照年利二分為原則,由鄉保長會同農民抗敵協會,按照當地情形分別規定之。
七、借米借稻者,一律還稻,不得將稻扣錢;計錢還稻,致貧苦民眾吃虧過大。放稻債者,收稻時稻價不得過低,由鄉保長會同農民抗敵協會,公平規定之。
八、十分貧苦無法還債者,得由債務人邀請鄉保長會同農民抗敵協會,向債權人商量延期歸還本利。
九、包利應照實際借款數目還本,另計利息,不照票面。赤貧無力還付者,準先付息后還本。
以上各項,仰全縣民眾,共體時艱,以民族利益為前提,切實遵行,不得陽奉陰違,借端阻擾;須知全民生計問題,得以解決,始能一致團結,加強抗戰實力,以收擊退日寇、收復失地之效。抗戰前途,實利賴之。
此布!
中華民國二十七年十月◇日
司 令 陳 毅
副司令 傅秋濤
主 任 劉 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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