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小米出生于2024年8月,一直由母親小秦照料,并進行母乳喂養。小米出生后,母親小秦和父親小李感情急劇惡化、矛盾不可調和,雙方都想要結束這段關系,卻在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上僵持不下:年幼的小米,究竟該由誰來撫養?
2024年11月,小米父親及爺爺從小秦處直接搶走了尚在襁褓中的小米。小秦多次要求繼續喂養小米,希望盡快獲知女兒住址及生活情況,但小李并不理會。無奈之下,小秦于2024年11月28日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作為監護人的法定職責。小秦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報警記錄等足以證明其監護權正在遭受侵害,且尚處于襁褓中的孩子有賴于母親的喂養和悉心照料,本案情形符合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法定條件。
法院于2024年11月29日依法作出裁定:禁止小李藏匿女兒小米,小李應當如實告知小秦女兒的具體住址并配合小秦撫養哺育女兒。
然而,小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小秦于2024年12月10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多次嘗試聯系小李,但其始終處于失聯狀態,執行工作一度受阻。
面對此困境,法官果斷調整策略:一方面,聯系小李父親、小李離婚案件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他們闡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嚴重后果,傳達搶奪、藏匿行為對嬰兒造成的潛在傷害;另一方面,會同婦聯、公安等部門多方尋找小李和嬰兒。經過反復溝通和釋法明理,小李同意將女兒小米從外地帶回,在法院和婦聯的共同見證下,小米順利回到母親的懷抱。
為進一步化解矛盾,妥善處理后續事宜,法官就婚姻關系、子女撫養等問題組織調解,最終雙方一致同意離婚后女兒由小秦直接撫養,小李每月支付撫養費。
法官說法
近年來,因家庭紛爭、夫妻矛盾而搶奪、藏匿孩子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父母將孩子當成“籌碼”,試圖以此逼迫對方妥協、讓步,或是以此方式獲得孩子的專屬控制權,割裂孩子與另一方的聯系。但“搶奪、藏匿孩子”并非家務事,而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此類行為不僅直接侵害另一方的監護權,更使得孩子驟然脫離穩定生活環境,蒙受恐懼、擔心、不安等負面心理壓力,嚴重損害未成年人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第12條 第1款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人格權侵害禁令一經發出,法院、婦聯、公安、基層組織多元聯動,共同發力,第一時間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豎起法律盾牌,守護未成年人的人身權益和人格尊嚴。
為人父母,應始終將孩子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理性解決彼此矛盾,切勿為逞一時之氣,傷及稚子。當情感糾葛演變為權利侵害,人格權侵害禁令將成為穿透家庭陰霾的堅定光束,守住法律底線,彰顯人性關懷。
案例來源:盱眙法院
作者:李佳鴻 劉 茜(省法院少家庭)
孔令媛(淮安中院少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