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開始施行,有力地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近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適用《解釋》新規定,審結了一起因退還預付費用引發的糾紛,依法判決某釣場經營者返還垂釣愛好者預先支付的垂釣費用及因此產生的利息,本案也是徐州法院適用《解釋》審結的首件案件。
釣場關門 消費者要求退卡遭拒
董先生是一名釣魚發燒友,2023年6月,董先生相中了周某經營的一處釣場。經過雙方協商,董先生辦理了一張釣卡,雙方約定由董先生支付5萬元,抵用61200元,在周某經營的釣場內作垂釣費使用,雙方還約定董先生每次垂釣結束,可以用回魚方式回款給周某。協議簽訂后,董先生和朋友來到釣場垂釣3次,產生垂釣費用共計4000多元,每次垂釣結束后,周某會將董先生一行釣到的魚,按照雙方約定的價格進行回收,回款通過微信支付給董先生。
不久后,因經營中產生的問題,周某決定關閉釣場。董先生發現釣場無法提供垂釣服務后,要求周某退卡。然而,周某僅僅退還了1500元,之后再不理會董先生的催討。無奈之下,董先生將周某告上法院,要求周某退還預付款并支付利息。
依托新司法解釋 法院判決退卡還息
銅山區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董某與被告周某簽訂協議,由原告預付款項用于購買被告提供的垂釣服務,該協議合法有效。原告已經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預付款的義務,但被告無法按照協議約定繼續提供垂釣服務,原告簽訂合同的目的已無法實現,原告有權依法解除與被告簽訂的預付款協議。
根據今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案涉協議解除后,原告有權要求被告依法清算并返還剩余預付款。根據雙方約定,原告預付的50000元可以抵作61200元垂釣費使用,超出原告預存金額的部分應當視為被告贈送原告的消費金額,故對原告已經消費的金額,應當按此優惠的比例扣減相應費用。原告支付垂釣費釣取漁獲后再轉賣給被告的回魚款,屬于買賣合同法律關系,與預存垂釣費的計算與退還不存在關聯性,故不應從預付款中予以扣減。
綜上,銅山法院判決被告退還原告預付垂釣費用4萬余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成立時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法官說法:《解釋》直指預付式消費諸多痛點問題
負責審理此案法官表示,預付式消費是一種“先付費、后兌現”的交易方式,消費者通過預先支付款項,換取未來分次獲取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既有利于消費者壓降長遠消費成本,也有利于經營者快速收款從而維系擴大經營,本應為“雙贏”消費模式,然而,該模式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有一定的法律和道德要求,實踐中時常存在不簽署書面合同、經營者虛假承諾、設置不公平格式條款、經營者“跑路”等問題,消費者維權較為困難。《解釋》針對適用范圍、責任主體認定,合同的解釋、效力和解除,預付款的返還和賠償責任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有利于統一裁判尺度,以司法之力助力形成消費和投資相互促進的良性循環,助推消費品質提升。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是徐州法院適用《解釋》審結的首件案件,法院精準適用關于經營者清算義務、非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計算規則、利息計付標準等條款內容,結合《民法典》法定合同解除權相關內容進行裁判,強化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促進預付式消費市場規范運行。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馬志亞 通訊員 彭懿 李夢瑤
校對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