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上海地鐵二號線中兩名乘客疑因行李箱放置問題發生爭執,男子遭女子猛踹好幾腳。5月26日,上海地鐵二號線工作人員回應稱,事發后已經將二人移交軌交警方處理,已對其進行罰款處理。
26日晚,據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軌道和公交總隊官方微博“軌交幺幺零”通報:
2025年5月24日11時許,來滬旅游的馬某(女,18歲)在乘坐軌交2號線時,將雙腳擱置在自己的拉桿箱上,影響他人通行。同車廂乘客史某指出馬某不文明行為,并勸導其將腳放下,雙方為此發生爭執。隨后,馬某多次踢踹史某。目前,馬某已被警方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警方提示:請廣大群眾在乘坐公共交通時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共同維護文明有序的出行環境。對擾亂公共交通正常秩序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警方將嚴格依法查處。
那么行政處罰具體會有哪些處罰形式呢?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咨詢了浙江鐵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永輝律師,張律師認為,綜合警方通報及法律條款,馬某的行政處罰可能為處以10-15日行政拘留,并處800-1000元罰款,具體需結合傷情鑒定及警方裁量。此案亦警示公眾,地鐵等公共場所的暴力行為將面臨法律嚴懲,且民事和解不影響行政處罰的獨立性。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該條款規定,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若未造成輕微傷,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若情節嚴重(如多次毆打、傷害特殊群體等),處10-15日拘留,并處500-1000元罰款。本案中,馬某多次踢踹史某的行為符合“多次毆打”的加重情節,可能面臨10-15日拘留及罰款。 若史某的傷情鑒定未達輕微傷標準,則處罰可能以行政拘留為主,罰款為輔?!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二十三條針對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為,規定情節較重者可處5-10日拘留,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馬某的行為導致車廂秩序混亂,可能被認定為“擾亂公共秩序”,從而疊加處罰。
張律師認為,具體處罰可能的裁量因素有:1、馬某在公共場所多次踢踹他人,主觀惡意明顯,且攻擊部位(襠部)可能加重處罰力度。 警方通報未提及史某受傷程度,若其傷情未達輕微傷以上級別,則按治安案件處理。2.、當事人態度與過錯分擔,史某因勸導不文明行為引發爭執,但全程未還手,故無責任。而馬某主動實施暴力,過錯全責。3、公共秩序影響,地鐵作為封閉公共場所,暴力行為易引發恐慌,可能被認定為“情節較重”,加重處罰。另外,馬某單方面實施暴力,且存在多次踢踹行為,處罰可能更重,拘留天數或達10日以上,并處罰款。
關于民事賠償責任部分,史某若因被踢踹產生醫療費用或精神損害,可依據《民法典》第1179條、第1185條主張民事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除此之外,要注意的是,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以及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且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如果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此前地鐵方曾回應媒體稱女孩馬某不滿18歲,因此只進行罰款,但從警方通報來看,馬某已經年滿18歲,因此或面臨行拘和罰款。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冰晶
校對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