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健身房、美容院、餐飲等消費糾紛多發領域,部分商家以“微股東”“事業合伙人”等名目招攬客戶。江蘇省消保委提醒:此類“股權投資”實為精心設計的法律障眼法,“股權外衣”背后暗藏雙重利益驅動,建議消費者要理性,商家誠信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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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健身會所向消費者承諾,可通過高額充值成為門店“微股東”,除享受課程優惠外,還可享受分紅等其他增值權益。然而,當消費者花費高價購買課程后,僅上了一節課,還未享受增值權益,門店卻突然通知關店。消費者要求退款,商家以該款項為投資性質為由拒絕。
商家主張資金往來屬于投資行為的抗辯是否成立?江蘇省消保委認為,若商家為公司,依據《公司法》第56條的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比绻碳覂H以“微股東”之名,而并未將消費者的信息實際登記于股東名冊上,則無法使消費者單就合同取得股東身份。而在商家經營形式為合伙企業時,《合伙企業法》第43條規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比羯碳以谂c消費者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并未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也未對消費者就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予以告知,那么簽訂合同的行為不應視為簽訂入伙協議,消費者也并未成為真正的“合伙人”。并且,合同中雖有對利益分配的相關規定,但通常會有條款規定“微股東”“事業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義上的股東或合伙企業法中真正意義上的合伙人,不享有股權或份額,不進行出資,也不承擔虧損。因此,從法律視角剖析,此類“股權投資”實為精心設計的法律障眼法。
江蘇省消保委分析,商家精心編織這張“股權外衣”背后,暗藏雙重利益驅動。其一,以利益吸引消費者進行消費。通過“微股東”“事業合伙人”等概念包裝,消費者可能因對投資回報的期待而被吸引消費、支付更高金額,甚至拉入親友參與。并且,通過賦予消費者“微股東”“事業合伙人”身份,商家營造一種共同事業的假象,增加后續自身及推薦消費的熱情。其二,借以規避法律監管與責任。商家通過模糊消費與投資的界限,將消費包裝為投資行為,并對經營收益分紅設置苛刻條件。在商家違約時,還可能以投資失敗而非消費糾紛為名進行辯稱,主張消費者自擔風險,試圖規避《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規的相關規定,使消費者不僅難以獲得收益,在維權時還面臨法律定性困難。
江蘇省消保委建議,消費者在消費中應保持理性,面對商家提出的“微股東”“事業合伙人”身份以及給出的利益承諾,應仔細審查合同的相關承諾,辨明合同性質和自身權利義務,勿因一時的利益承諾而沖動消費。關注經營者的經營狀況,依據法律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商家也應認識到,唯有誠信才是經營和發展的基石。通過入股、合伙等形式并不能掩蓋消費的行為本質,也無法逃避自身應負的法律責任。商家唯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尊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斷提供優質的產品和服務,才能不斷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和支持。
通訊員 張太遠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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