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兒童節即將來臨之際,5月2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事例,涵蓋電信網絡詐騙打擊、未成年信息安全、新興技術權益認定等多個領域,體現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與“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理念的深度融合。
懲教結合打擊電詐,引導未成年人迷途知返
2023年9月,高某、王某、魏某(均系未成年在校學生)在網絡社交平臺接觸電信詐騙上游犯罪人員,魏某通過社交軟件聯系上線,高某、王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辦理手機卡,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實施電信詐騙,仍幫助他人撥打詐騙電話,詐騙被害人陳某3萬余元,高某違法所得200元,魏某違法所得600元。案發后,三人自首并認罪認罰,高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高某、王某主動退賠被害人損失2萬余元并預繳罰金;魏某曾因吸食笑氣被公安機關處罰,在本案取保候審期間又因吸食笑氣被公安機關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三名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綜合考慮高某、王某系未成年人,具有從犯、自首、退賠、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均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魏某在取保候審期間因再次吸食笑氣被公安機關處罰,法院決定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法院對未成年人犯罪始終堅持懲教結合,在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注重加強犯罪行為分類矯治與犯罪預防工作。對取保期間因再次吸食笑氣被行政處罰的魏某不予適用緩刑,實現懲治犯罪與教育挽救的有機融合。
非法獲取信息用于招生,培訓機構負責人被判刑
趙某、蔡某分別為某藝術培訓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為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獲利,二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大量含學生姓名、家長聯系方式等內容的公民個人信息,后組織營銷人員利用上述信息以電話推銷方式招生,共招收20多名學生,收取學費2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蔡某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均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趙某、蔡某作為教培機構經營者,通過不正當手段非法獲取大量學生及家長個人信息并電話推銷招生,嚴重威脅未成年人信息安全,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法院依法予以懲處。同時,法院延伸開展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專題法治教育,提高學生、家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從源頭上預防未成年人信息泄露。
依法認定供養親屬關系,試管嬰兒享受撫恤金待遇
陳某與郭某結婚后,因不孕癥至醫院治療,并冷凍9枚胚胎。在接受胚胎移植前,陳某因工受傷死亡,被認定為工傷。后郭某接受胚胎移植,生育一子即陳小某,并銷毀剩余8枚胚胎。2024年5月,陳小某向某社保中心申請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但某社保中心認為陳某死亡時,陳小某尚為體外受精胚胎形態,依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供養親屬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而本案中體外受精胚胎不屬于遺腹子女范疇,依規定不屬于陳某的供養親屬范圍,故作出《不予支付決定書》。陳小某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應當受到平等保護,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醫學技術介入而差別對待。陳小某作為通過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與遺腹子并無不同,均屬于需要“依賴職工經濟來源供養”的子女。陳小某因父親死亡喪失經濟支持,符合供養親屬撫恤金制度旨在救濟“持續性供養關系中斷”的情形,因此依法認定陳小某屬于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應當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法院判決支持陳小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系以行政判決方式明確使用胚胎移植技術并于職工工亡后出生的子女享有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典型案件,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迅猛發展的背景下,對于通過胚胎移植出生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具有示范意義。隨著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廣泛應用,部分法律、法規不能涵蓋新興醫學實踐所帶來的新問題。本案從工傷保險制度的立法目的出發,結合民法典對生命尊嚴前置性保護要求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明確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醫學技術介入而對未成年人差別對待,認定通過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屬于供養親屬范圍。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集中展現全省法院在懲治犯罪、聯合救助、新興法律問題應對等方面的司法實踐,也為同類案例的審理提供了示范參考。全省法院將持續強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讓每一個孩子都能在法治陽光下茁壯成長。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校對 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