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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年底能否清零?年休假休不休,誰說了算?近日,在一起員工訴訟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資的案件中,法院最后判決,公司支付員工2.9萬余元工資及補償。如果未休年假,員工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請教了律師。近期,我國立法出臺政策措施加強對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中辦、國辦印發的《提振消費專項行動方案》,也明確提出要依法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益。
據人民日報公眾號,呂某是北京一家節能環保公司的員工,依據其工作年限,2020年開始他應享受每年10天的年假,但他在2020年僅休了4天年假,2021年未休年假。2022年8月從公司離職后,呂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他工作期間的未休年假工資。
公司辯稱,該公司的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規定,不跨年安排年假,員工當年未休完的年假跨年作廢,呂某未休的年假應視為其自動放棄。那么,這樣的規定是否合法呢?
我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超強表示,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是指除了需要向員工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報酬以外,還需要向員工支付日工資收入的兩倍作為未休年假的補償。
法院最后判決,公司支付呂某2020年和2021年的未休年假工資2.9萬余元。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上海古北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吳立駿律師在接受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員工沒有休年假的應補休,已經離職的應補償,需要注意的是三年訴訟時效問題。有的勞動者即使多年沒有休年假,一般也只能倒推三年內的休假,因為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休年假,建議勞動者未休年假的當年及時通過發電子郵件、發微信、發短信等方式來向公司上級負責人詢問年假的事情,問詢的時候可以婉轉一些,以保住時效性。
2025年已經過半,你的年假休了嗎?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徐兢
校對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