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款買的房子,住了多年才發現房主另有其人。“房屋買賣”的背后,竟是一場持續五年的騙局。近日,南京雨花臺區法院審結一起詐騙購房款案件,被告人被判刑。
肖女士在2016年7月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劉某,對方自稱有渠道可以低價購買經濟適用房或拆遷安置房,手上正好有幾套不錯的房源。經過實地查看,肖女士看中了一套經濟適用房,當即決定找劉某幫忙買下這套房子。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劉某稱房子買賣需要經過操作,讓肖女士提前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再由他去房產交易中心辦手續蓋章。所謂的購房手續辦理完畢后,肖女士按約全額支付了房款,劉某也交付了房屋、購房合同和購房發票,并承諾兩年之后即可辦理房產證。
兩年后,肖女士催促劉某盡快辦理房產證,但劉某稱政策變了,需要等到購房滿五年才能辦理。待五年之期已滿,劉某依然找各種理由拖延辦理。肖女士起了疑心,經查竟發現該房屋的房主另有其人,且房主從未授權劉某賣房。肖女士這才知道自己被騙了,于是報了案。案件移交到法院后,法院查明,2016年6月至2024年2月間,被告人劉某虛構自己有能力幫助他人低價購買經濟適用房、人才房或者拆遷安置房,把事先租賃的位于南京市多個小區的20余套房源通過中間人介紹,分別出售給被害人肖女士等30余人,騙取錢款共計2000萬余元。在交易過程中,劉某交付的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均系偽造。同時,在騙取了被害人購房款后,劉某還會勸說對方將房屋委托給自己對外出租,從而用同一套房屋再次騙取購房款。
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法官提醒,假房東、一房多賣、偽造房產證等“房騙”現象層出不窮。購房者要通過正規渠道,選擇信譽良好、資質齊全的房屋中介機構進行房產交易;購房前,要求賣房人提供身份證、不動產證、購房合同、購房發票等材料,仔細核實對方身份、房屋產權的真實性,也可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核實房源信息;簽訂房屋合同時,務必明確書面條款,若有變更需簽訂補充協議,避免口頭約定;支付定金、首付款、尾款等大額資金,要通過銀行或第三方資金監管賬戶支付,確保“錢房兩清”;在拿到房產證后,最好到房屋產權交易中心查看該房屋產權證的真實性。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廖丹 張瑤
校對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