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根據“京法網事”微信公眾號今日發文,北京通州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利用AI技術侵犯著作權案件并作出宣判。被告單位某電子商務公司及羅某等4名被告人,因通過AI工具修改原創美術作品制作拼圖牟利27萬余元,被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相應刑罰,該案系北京首例AI制圖侵權刑事案件。
案情還原:AI成侵權“障眼法”
2024年3月至7月間,羅某指使姚某組織AI畫師,利用生成式AI工具對插畫師張某的原創作品進行"微調”——如修改局部顏色、線條或背景,卻保留作品核心獨創性元素。隨后通過其控制的電商公司生產侵權拼圖,由姚某與李某、王某合作銷售,短短4個月內售出3000余件,非法獲利達27萬元。
2024年5月,原創作者張某發現作品被“改頭換面”后報案。警方偵查顯示,被告團隊誤以為“非100%復制即不侵權”,卻未料AI生成的“高度相似”圖片已觸法律紅線。2024年7月1日,警方將姚某、王某、李某抓獲歸案。同年7月3日,羅某主動投案自首。案發后,羅某賠償被害人張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四名被告人的親屬代為退繳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8萬余元。
法院判決:技術應用需守法律邊界
通州法院于2025年5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團隊雖對原圖進行細微修改,但未投入實質性智力勞動,生成的拼圖與原作品構成“實質性相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判決結果如下:被告單位某電子商務公司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羅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姚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涉案財物及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
法官釋法:AI 侵權認定的核心標準
承辦法官指出,作品的“獨創性”需滿足“最低限度智力創造性”,即作者在創作過程中是否投入了智力勞動。本案中,被告僅通過AI預設參數“圖生圖”,對生成結果的創造性控制極低,即便存在細微差異,仍因核心表達被實質性使用構成侵權。本案的判決結果明晰了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的合法邊界,為精準有效保護知識產權、護航首都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AI技術在賦能創作的同時,需警惕“改頭換面”式侵權。任何對原創作品核心表達的實質性借用,無論技術手段如何“高明”,均可能構成侵權。創作者應強化權利保護意識,技術使用者需嚴守法律邊界,讓AI真正成為創新助力而非侵權工具。
校對 王麗麗